虽然依照现象的一贯性得来的这个推论与我们有关因果的推理好像是相同性质的(由于是因习惯而产生,并被曾经经验所调节的),但是我们在考究以后将会得知,事实上,二者是很不一样的,并且这种推断是由知性,并通过间接方式经由习惯得到的。由于人们会立即认同,除了心灵自己的知觉之外,存在于心灵之中的再也没有其他什么东西了,因此倘若任意一种习惯都不依赖于这些知觉的有规则地接连出现,于是它就无法形成,除此之外,任何习惯都根本不能超越那种规则性的程度。故而,我们知觉中的任意一种程度的规则性都终究无法成为一个基础,从而让我们借此将那些没有被感知的对象中所具有的一种更大的规则性推断出来,这是由于设想了一个矛盾,也就是:那种习惯是从根本没有存在于心中的那些东西而养成的。但是,每当我们以感官对象的经常结合与一贯性推断其持续存在时,显然就是要予以对象一种较我们在纯粹知觉中所发现的更大的规则性。我们发现两种对象曾经在感官之前出现时彼此之间就有一种联系,然而我们无法发现这种联系是彻底永恒的,原因是我们一闭眼或者一转头,就能将这种联系打破。那么在此情况下,难道我们不设想,虽然这些现象外表上中断,但是依旧保持它们一般的联系,并且我们所知觉不到的一种东西是与它们的不规则现象结合在一起的吗?然而既然有关事实的所有推理仅是因习惯而发生,而知觉重复的结果就是习惯,因此将习惯推理扩展到知觉之外,必定是因为其他某些原则与之结合而发生的,而一定不是永久重复与联系的直接而自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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