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颁布实施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规定凡“发明或改良之制造品,经本部考验,认为合格者,分别等差,给予奖励。其奖励之法如下:一、营业上之奖励,给予执照,许其制造品于五年以内得专卖之。此项奖励年限自给予执照之日起算。凡此项奖励,本部应将其制造品名及制造工厂名称,或制品人之姓名、商号于公报公布之。二、名誉上之奖励,给予褒状”[40]。
1915年,农商部又颁行奖励经营实业的奖章规则,规定“凡创办经营各种实业,或其必需之补助事业,确著成效者,得依本规则之规定,由农商部给予奖章”。按照该奖章的规定,凡“建设工厂制造重要商品者,其资本金在5万元以上,营业连续满3年以上;经营直接输出贸易者,其每年货价总额在10万元以上,营业连续满3年以上;发明或改良各种便利实用之工艺品者,视其种类有一二特色以上……”[41]都可以获得政府奖励。
2.北京地方政府的措施
在北京地区,中央政府除积极实施以上政策法令外,还专门设立京都市政公所,统筹管理北京地区实业发展、城市建设。京都市政公所制定了城市发展规划,揆度财力,分别缓急,相继对北京城进行了近代化的改造和管理。为促进北京地方工业发展,京都市政公所主要采取了以下三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