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俗的方式来看待呼唤者,他是“无此人”。把呼唤者解释为一种什么力量,这似乎意味着不偏不倚地承认一种“客观摆在那里的东西”的存在。但若正确地看,这种解释只是在良知前的一种逃遁,是此在的一条退路——它借以从那把常人同此在存在的无家可归状态隔开的一堵薄壁那里溜走。这种所谓的良知解释作得好像是承认呼声是有“普遍”约束力的声音,这声音“不仅仅以主观方式”发言。更甚一步,这一“普遍的”良知被抬升为“世界良知”,这种世界良知按其现象性质而言是某一发出呼唤的不定人称“它”,或“无此人”,然而因此也就是那在各别“主体”中作为这一不确定者在此发言的东西。
可是说到这种“公共良知”,它不是常人的声音又是什么呢?“世界良知”是一种可疑的发明;而只因为在根基上和本质上良知向来是我的良知,此在才能搞出这件发明。“良知向来是我的良知”,这不仅意味被召唤的向来是最本己的能在,而且也因为呼声来自我向来自身所是的那一存在者。
前面对于呼唤者的阐释纯粹追随着呼唤的现象性质,这一阐释并不降低良知的“力量”,并不把它弄成“仅仅是主观的”。相反,只有这样阐释,呼声的不为所动与明了一义才成为自由的。召唤的“主观性”当然拒认常人自身的统治,但恰恰由于良知被阐释为召唤而保留住了这种“主观性”,召唤的“客观性”才言之成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