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自然要提出来的第一个议题是,当行为者判断一个行为是客观正当的时候,这个行为是主观正当的;当行为者判断一个行为是客观不当的时候,它却是主观不当的。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当行为者判断一个行为在所有可能的行为中,或许是将带来最好结果的行为时,它是主观正当的;因为行为者可能并不承认上述的对客观正当的说明。我的意思仅仅是,这是一个他具有赞成判断的行为。一个人在并未对一个行为的结果作出它或许是最好可能的判断的情况下,也可以判断这个行为是正当的。我只是极力地主张,当他真的判断出一个行为是正当的时候,这一行为的结果或许将是最好的可能。但是,他对客观正当的判断可能是错误的,不仅仅是由于对可能结果的错误强调,或者是由于没有考虑到一个他本可以考虑到的行为,而且也由于关于客观正当构成的一种错误的理论。换句话说,我给出的客观正当的定义并不意味着对这个词含义的分析,而是作为事实上标明所有客观正当的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的一个标志。
接下来我们考虑的是这样一个议题:当行为者赞成一个行为时,这个行为就是道德的,当他不赞成它时,就是不道德的。这里使用的“道德的”指的是“主观正当”,而“不道德的”意味着“主观不当”。显然,这一议题若是没有许多修正的话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我们通常认为,赞成某些事物和不赞成另一些事物是不道德的,除非是在可以原谅这种赞成或不赞成的特殊情况下。其次,未经考虑的行为,在并未形成或是赞成,或是反对判断的情况下,常常也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由于这两方面的理由,人们必须把已提出的定义看作不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