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获得开放市场与法规修改的适当过渡期
尽管中国已经加入WTO,但中国的市场经济确立时间还不长,经济体制改革仍需进一步深化,一些国内企业无法在短期内适应外国资本和企业激烈的竞争。因此,考虑到这一点,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中国同主要贸易方积极谈判,争取到实施WTO义务的较长的过渡期。主要包括:(1)关税减让实施期最长到2008年,即关税总体水平降低10%的年限可以最长到2008年;(2)对农产品和化肥的关税配额实施期分别为2004年和2007年;(3)逐步取消400多项WTO成员方不再保留的非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取消可在加入WTO后1年至3年内实施;(4)对于与国民待遇相悖的一些措施,包括药品、酒类和化学品等将保留1年的过渡期;对于烟草实施单独许可证方面,将有2年过渡期修改相关法规以实施国民待遇;(5)在放开外贸经营权方面,即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制的期限为加入WTO后3年;(6)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上,有关电信、银行业等的开放有一定的过渡期。实际上,中国在加入WTO后,积极履行加入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相关法律修改和关税减让等义务大部分在过渡期内提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