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每个人都偶然同时秘密地采纳了我们的“永远断定你认为不是事实的东西”这一原则,那么,至少在某些时候,交流是不可能的。相反,如果该原则被公开采纳,则交流就是可能的,但只有对这一原则的采纳伴随着“非”的用法的变化,这一变化才会完全消除人们采纳这一原则的影响。然而,在此情形下,人们很难说这一原则已被采纳。
(3)我们正在考虑的情形既不是(1),也不是(2)。我们正在考虑对“永远断定你认为不是事实的东西”这一原则的公开教导,为了让每个人公开接受它,就不能把这种接受理解为对“非”之用法的一种改变。但这是胡说八道。我们不能都公开地相互告知,我们总是以某种方式相互误导,并坚持认为我们必须继续被误导,尽管我们知道如何避免被误导。我断定,这一原则不能具体化为一项属于任何群体之道德的规则。
这三点关乎人们的普遍利益,因为它们澄清了包含在康德绝对律令中的某些有价值的理由。尤其是澄清了“立意要使”这一词组,这一词组包含在“你要这样行动,你立意要使你的规则变成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这一陈述之中的。在一种意义上“立意要使”的意思是指我所谓“道德上可能的”。你的规则必须在道德上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在逻辑上能成为一项属于某一群体之道德的规则。像“永远说谎”这一规则就不是。没有人会希望此一规则成为某种道德的规则。说某人希望如此,是自相矛盾的。任何人都不会希望它,一如人们无法让时间倒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