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二规定以被告住所等为依据的管辖权。这是各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体现。具体而言,对于自然人提起的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在日本国内时;被告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者住所不明,但有居所时;被告在日本国内没有居所或者居所不明时,只要在提起诉讼前被告在日本国内曾经有过住所(不包括最后在日本有住所之后在其他外国又有别的住所的情形)等情况下,日本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社团、财团提起的诉讼,只要其主要事务所或者营业所在日本国内时;在没有主要事务所或营业所或其所在地不明时,其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业务担当者的住所在日本国内时,日本法院具有裁判管辖权。
(二)关于合同债务诉讼的管辖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与合同债务有关的纠纷是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中最重要的类型。因此,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第3条之三详细列举了关于合同债务诉讼的管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