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 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但公益广告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以及利用与中小学生和幼儿相关的物品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规定。
中小学生和幼儿判断力不足, 又是处在成长阶段, 接受、模仿能力很强, 而无孔不入的广告可以从任何一个方面对他们的成长造成影响。从净化中小学生和幼儿成长环境, 保护其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 此次修改广告法新增加了本条内容, 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 以及利用与中小学生和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众所周知,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中小学生和幼儿主要的学习、活动场所, 应当是一个不受干扰的、健康的学习空间, 在其中举办的任何社会活动都应当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而广告活动作为商业性活动, 其主要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广告活动, 不仅会对中小学生和幼儿正常的学习生活形成干扰, 而且还可能因不适当的宣传方式或内容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因此, 应当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通过任何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开展介绍商品或者服务、宣传企业形象和品牌的广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