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全部”这个词和其他逻辑词已被用于命令之中,正如它们已被用于陈述之中一样。由此可推:在各种命令之间,也必定存在各种蕴涵关系;否则,我们就不可能给予那些被用于命令之中的词以任何意义。假如我们不得不弄清某一个人是否知道在“将全部箱子都搬到车站去”这一命令中的“全部”一词的意义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弄清他是否意识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一个人认同了这一命令,而且也认同了“这是全部箱子中的一只箱子”这一陈述,但他却拒不认同“把这只箱子搬到车站去”这一命令,只有在他误解了上述三个语句中的一个语句之情况下[4],他才可能这么做。倘若这种检验标准不适用,则“全部”这个词(在祈使句和陈述句中)就毫无意义。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我们的语言中,以祈使语气表达的全称语句的存在,本身就是我们的语言包容着蕴涵关系的一个充足证据,而在这些蕴涵关系中,至少有一个语词是命令式的。是否可以用“蕴涵”这个词来表示这些关系?这只是一个术语上方便与否的问题。我主张可以这样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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